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三條 凡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有工人、職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廠委員會、礦場委員會、機關委員會等);不足二十五人… 第十四條 在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條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批准之工會基層組織外,其他任何組織,不得享受工會… 第十五條 工會基層組織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應按各該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僱用之工人、職員人數多寡決定之,其標準如下: 第十六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選出後,應將委員之名單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根據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決議,而解除需要脫離生產之委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脫離生產的委員之工資,由工會支付之,其數額不得低於其原有工資,並繼續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資方支付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畢後,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保證恢復其原有… 第十八條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得妨礙工會基層委員會及所召集之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活動。但工會組織召集的各種會議,… 第十九條 工會根據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指示,選舉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或根據省、市級以上工會委員會的指示,選舉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如有必要,可於生產時… 第二十條 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免費供給工會基層委員會以必要的房屋及設備(如水、電、傢俱等),作為工… 第二十一條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僱用工人或職員時,應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如發現此種僱用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 第二十二條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解僱工人或職員時,應將擬解僱人員之名單與理由,於十日前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會基層委員…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