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十條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二十條 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免費供給工會基層委員會以必要的房屋及設備(如水、電、傢俱等),作為工會基層委員會辦公處所,並供給或臨時借給適當場所,作為舉行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用。僱用一百人以下者,如無法供給工會辦公房屋時,工會組織得在公用房屋中設立工會辦公桌,並舉行各種會議。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