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二十一條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僱用工人或職員時,應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如發現此種僱用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三日內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決程序處理之。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