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工會根據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指示,選舉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或根據省、市級以上工會委員會的指示,選舉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如有必要,可於生產時間以內舉行。出席上述會議或其他會議之私營企業中的工人職員代表,在開會期間的工資,由召集會議之機關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