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八條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得妨礙工會基層委員會及所召集之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活動。但工會組織召集的各種會議,應在生產時間以外舉行,如有特殊情況須在生產時間內舉行時,必須取得行政方面或資方之同意。不脫離生產之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的活動需要佔用生產時間時,必須由工會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但每人每月佔用生產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由行政方面或資方照發。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