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七條 第三章 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七條 脫離生產的委員之工資,由工會支付之,其數額不得低於其原有工資,並繼續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資方支付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畢後,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保證恢復其原有工作或給以相當於原有工資之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