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工會基層組織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應按各該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僱用之工人、職員人數多寡決定之,其標準如下:
有工人和職員
二00--五00人者,一人;
五0一--一000人者,二人;
一00一--一五00人者,三人;
一五0一--二五00人者,四人;
二五0一--四000人者,五人。
有工人職員四000人以上者,每增加二000人,得增加脫離生產的委員一人。不足二00人之工會基層委員會,需要有脫離生產的委員時,須經上級工會委員會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