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在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條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批准之工會基層組織外,其他任何組織,不得享受工會基層組織應享受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