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