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