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