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