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