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