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