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