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