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业绩;
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其他相关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业绩;
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