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业绩;

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