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