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章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二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三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六十五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第六十七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最长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九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第七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门工作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或调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查清原因… 第七十一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以及消除不良影响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作组开展核查或调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取证: 第七十三条 在核查或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当暂停支付或兑现,相关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离职;对有可能影响核查或调查工作顺… 第七十四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或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发现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第七十五条 核查或调查工作一般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六条 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果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包含违规事实、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的核查(调查)报告和责任认…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国有资产监管措施。有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八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八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 第八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整改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务院国资委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警示典型案例,防…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反馈办理情…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