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工作组开展核查或调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取证:

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不便于当面谈话的,可以通过信函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被核查或调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必要时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实地核查或调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