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中央企业报告的;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