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果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包含违规事实、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的核查(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情况的报告,并在综合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作组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将核查或调查确定的事实以及相关依据告知相关责任人,由其进行陈述、申辩,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