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的,按其规定程序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