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被处理人申诉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为核查或调查处理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有证据证明核查或调查处理依据的鉴证意见等文件已发生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