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