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八十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十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八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