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属于国务院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或调查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进一步查证的,经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核查或调查企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国家监察机关通报;

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或调查工作;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