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50日(含…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符合条件的,由…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第十八条 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