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1套;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