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