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