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书;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合作协议意向书;
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