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