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 第一百七十九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第一百八十一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按照上述权限进行审核,抄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个案审核的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专门的考试。 第一百八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察和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 第一百八十八条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副职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应按照正职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