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