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向其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合作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
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的,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
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
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