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