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副职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应按照正职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