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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合作金融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进行一次性更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新的业务种类和业务品种应以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申请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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