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