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合作金融机构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