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七章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