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与该机构开业许可时一并办理。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审核,营业部总经理(主任)、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总审计师、内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