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 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 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 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十一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三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简单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设备操手册。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十七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者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十八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处理工作中很少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其中雷达模拟机培训和程序管制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 第二十二条 附加培训可采取下列方法: 第二十三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进行时,其上一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培训主管应当负责组织。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的培训,补习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补习培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能改正缺陷的,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应当报请上级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暂停其在该岗位的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者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一至第七节规定完成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应当终止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