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补习培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组织受训者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