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