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设备操手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