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一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