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