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八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八节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者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一至第七节规定完成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应当终止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